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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不作价设备退运[103666]

问题编号:[103666]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退运

问题内容:我公司于2006年办理一本不作价设备手册,现在我公司准备将该批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请问我公司在办理通关时都需要准备什么单据?需要使用核销单吗?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退运出境应报“加工设备退运(代码0466)”,属于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如你司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该设备退运应报“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应提供原外经贸审批部门批准证明,并经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通关时,应提供原进口报关单、外经贸部门的批文、原海关加工贸易备案部门的确认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具体要求以现场海关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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