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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原船带回的货物是否征进口税号[170562]

问题编号:[170562]


问题标题:因获知买方诈骗后原船带回的货物是否征进口税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南通的一家纺公司,2012年4月出口一批货物到德国,中信保提示该客户有诈骗行为并撤销该客户信用额度。在货物到目的港之前该客户不能按时提供银行资料供我司银行托收。为避免更多损失,我司遂决定在目的港货物不下船,并原船带回货物(集装箱号和封号均未改变)。请问该退运货物是否征进口税和增值税?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也即退运货物免税范围仅限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发生退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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