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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进口免税设备异地监管问题

 问题编号:[196460]

 问题标题:进口免税设备异地监管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领导您好,我公司现进口一批免税设备,免表基本已经办好,但现在有一个问题这批设备是我们主公司名义进的,但是是给分公司使用的,我们主公司的直属海关是龙口,但是分公司所在地是在烟台,现在设备已经到达龙口港,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异地监管需要在什么时间办理呢,是可以凭免表先提货到主公司还是必须出具异地监管证明后才可从港口提货呢?烦请答复,不胜感激!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179号令第三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 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因此,上述情况取决于分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具备法人资格,则必须按署令179号的规定,办理结转或按使用天数进行补税。如有未竟事宜,请与免表申请地龙口海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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