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6381]
问题标题:携带医疗设备出入境的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省医院整形外科的,我们想要邀请韩国的专家来哈进行学术交流,对方可能需要携带一些激光仪器等设备进行学术演示,请问此类设备是否需要提前审批获取出入境许可?
答: 根据海关总署第157号令《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在进境之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 2、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一式两份) 3、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3、委托代理人代理其办理申请手续的授权代理委托书经海关批准后,填制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主管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并凭提交的相当于进出口税款的保证金或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验放,暂时进出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复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