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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加工贸易外发加工[129913]

问题编号:[129913]

问题标题:关于加工贸易外发加工

问题内容:我司是一进料加工外资企业,现与国外客户B签一加工合同,但因公司正在生产客户A的订单,而且交货期也与客户B的有冲突。公司为了不失去这个客户B,想将与客户B签订的进料加工合同内的所有订单外发。现在想问:1)进料加工企业将一本手册内的所有订单外发,这样可以吗,有什么规定;2)如果不能整个手册所有订单外发,那如果将某一个订单的全部工序外发,这样可以吗(听说来料加工全部工序外发需要交纳保证金,进料加工也需要吗);3)如果要交纳保证金,那要交多少,办理流程是什么,这个保证金能退回吗?什么时间能退回?请将这3个问题分别回答,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北京报关员考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 第9号》的规定,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一)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二)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者协议;(三)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五)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外发加工完毕,加工贸易货物应当运回经营企业,并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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