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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问题编号:196257的相关再咨询

 问题编号:[196274]

 问题标题:问题编号:196257的相关再咨询

 问题内容:十分感谢沪关领导的答复,现在我司已经明白,但还有一事需要再咨询,在海关总署令第199号的第16条中的进口收货人按照《协议》要求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进行书面声明,这个声明是否有格式?(即能否按照此令的附件2内容抄录,并去除其第2段内容,进行声明),还是允许公司自行出具的声明,以上烦请告之,谢谢!

 答:自行出具即可,说明原产国、商品、数量、生产商等要素(参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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