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8988]
问题标题:料件加工过程中一个步骤全部由外发加工完成,本企业无此步骤的生产能力,可否进行加工贸易?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您好!我公司从事服装类加工贸易。主要生产高档针织面料和高档婴幼儿针织内衣。经营范围为:“高档织物面料的纺织及服装加工”(与《营业执照》及《生产能力证明》一致)。生产步骤大致为进口纱线-织布--染色--裁剪--缝制成衣--产品出口。纱线织成布后由于我司无染色设备,故染色完全外发给其他企业完成。 综合以上情况想问:1、进口料件纱线出口成品成衣是否可以申请手册备案?2、此种情况是否可以进行外发加工? 3、若不符合外发条件可否以交担保金的形式进行外发加工? 4、因纱线进口后加工出成品最终返销国外,符合保税条件,若不能外发加工有无其他解决方法? 纱线进口关税税率为5% ,若将进口料件纱线交纳关税,这样我公司的生产成本会大幅度提高,无法享受到国家加工贸易的优惠政策,在国际贸易中无竞争优势。因纺织业整体利润偏低,所以此项业务关系我公司生存,望海关能给予指导,能为我们企业指出一条明路。不胜感激!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海关总署2009年第51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详细操作审批问题,请与当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