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是指企业有从事
对外贸易(
进出口)的企业,在
国家规定的注册企业的相关领域内,这些企业对合法产品有
进出口经营权。出口方面,2008年下半年中国外贸形势不好,
国家在10月和11月两个月内已两次调高
出口退税率来刺激外贸企业出口。
企业商品,产品和服务流通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国家或地区的
企业经济组织.它可以是自己生产的,也可以是通过收购别人的产品来实现.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发展或
民族工业,一般的国家都会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加以鼓励或约束外贸行为,一个企业要从事外贸业务,就必须得到相关国家的行政许可,即取得进口出口权,否则就是非法交易。
从事外贸的企业审批往往比较复杂,要通过
海关、商检、银行、保险、商会、政府主管
部门来实现,同时企业的从事的活动还要符合WTO的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u201c30天u201d外贸企业购
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取消u201c90天u201d自2012年7月1日起,外贸企业必须在
货物报关
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办理
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
货物报关
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
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单证收齐申报手续。
三、u201c180天u201d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
退税部门提供
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u201c3个月u201d若
出口企业出口
货物纸质
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
部门提出延期办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根据《关于
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
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的财政补助、
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
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
出口退税款。
因此,外贸
商业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缴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