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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电子帐册下的外发加工相关问题[194908]

 问题编号:[194908]

 问题标题:电子帐册下的外发加工相关问题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 你好! 我想请问电子帐册下的外发加工,经营企业A外发给某承揽企业(B)(全部工序,货物不运回),有没有外发时间的限制?假如主管审批的时限为半年的话,届时经营企业A能不能再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可以延期几次?关于以上问题海关总署有没有明文规定规定了外发加工的时限和可以延期的次数,请老师指导,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外发加工期限由主管海关参照电子账册核销周期设定外发加工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总署规定的电子账册核销期一年。但你司所述情况的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提前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由现场海关按照海关规定办理。建议你司与主管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直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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