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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对广东分署行政复议决定能否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编号:540

 [编号:54062] 对广东分署行政复议决定能否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

 问:我司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现在向广东分署提起行政复议。我担心复议结果可能不尽人意,如果这样的话,不服广东分署行政复议决定,能不能继续向北京海关总署申请复议?

 答:您好。广东分署是海关总署的派出机构,受理对广东7个直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所依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提起的行政复议,其复议决定就是海关总署的名义作出的,其效力等同于海关总署作出的复议决定。如果对其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务院提起行政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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