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2413]问题标题:监管设备结转问题内容:监管设备办理结转手续后,转入方和转出方分别要办理进口、出口手续,请问:这时候的进口、出口的价格怎么确定?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答:您好,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补税的完税价格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 —————————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监管年限×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