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7366]
问题标题:珠海保税区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盼求”以下解决方案: 1、珠海保税区企业,在加工合同下进口的不良品:是否适用海关总署令第190号第五十三条: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园区主管海关查验后,可以由园区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2、境内区外“外发加工的成品”,以仓储合同的方式申报进口到保税区,能否对其进行外观、功能检测? 3、有些需发到国外确样的料件,数量就几个,但种类比较多和急需,如果每个都要仓储合同,变的频率会很大,时间也来不及,能否直接从国内发快递到保税区,检测合格后直接通过快递发国外?或许还有其它什么更好的办法不?? 4、生产的不良成品或者废料能否申请在国内销毁。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1.海关总署令2010年第190号仅适用于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保税区内企业。在加工合同下进口的不良品处理可具体向主管海关咨询。2、保税区内货物可开展一般商品的简单检测,具体商品可咨询主管海关。3、货物从国内进入保税仓视同出口,须按照规定办理出口;货物从区内发往境外,应向海关办理出境备案手续。4、一般情况下,生产的加工贸易合同成品必须复出境,不良成品或者废料须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能否申请在国内销毁可向主管海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