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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如何办理可享受“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的已进口设备的退税业务

问题编号:[188606]
问题标题:如何办理可享受“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的已进口设备的退税业务
问题内容:尊敬的厦门海关关员 您好! 我现面临以下的业务问题,不知如何操作,希望能得到您的指导。 我司“东莞马士基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是广东省东莞市的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及维修改造集装箱,成品100%出口。 因我司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版)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企业。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25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财税[2002]146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司可享受进口设备“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7年我司以“外资设备物品”的贸易方式,在厦门象屿保税区海关申报了一台可享受“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进口(报关单号:371720071177399190 设备名称:林德牌3吨柴油叉车),总进口金额为21,000.00美元,已缴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税款总金额为43,450.05元人民币。此设备进口后至2011年“商办资函[2011]979号”文颁发前,商务部及相关的部门未颁发相关的如何办理退税的政策文件,故我司至今没能办理此设备的退税申请及获得相应税款的返还。 2011年8月商务部颁发了“商办资函[2011]979号”后,我司马上根据此文件的要求递交相应的资料,申请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对我司的出口情况进行核查。现我司2006-2010年产品直接出口情况,已通过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的核查(2013年6月已从我主管外经贸局领取回,经商务部门、海关、国税局及财政部有关部门签注的2006-2010年各年度我司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核查表表明我司产品全部直接出口,可以向纳税地海关申请返还“先征后返”设备已缴纳的关税及增值税。 因此,我司希望向贵海关申请返还上述设备的税款(43,450.05元人民币),由于我司企业远在广东省东莞市,不便于到现场海关咨询“如何办理退税的具体手续”,故以此方式进行咨询,希望能得到贵关的指导。以便我司能及时到贵关现场办理具体的退税手续并退回相应的税款。 期待回复,万分感谢!
答:来信收悉。您好,按文件规定,贵公司应先向企业主管地海关(即贵司所在当地的主管海关)提出返还税款申请,由主管海关出具《**公司应返还税款确认函》,连同企业返还税款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关封方式送交设备进口地海关。我关(进口地海关)将根据主管地海关出具的《**公司应返还税款确认函》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办理相关报送手续。如果在办理过程中有疑问,请联系现场海关处理。谢谢你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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