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2461]
问题标题: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购买进口设备减免税问题。
问题内容:问题1:2010.04.20曾就此问题向贵关进行咨询,问题编号:[121634],贵关答复厦门市作出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不在海关的执行范围内,经咨询厦门市政府,重大科技专项购买进口设备减免税,依据的是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第十款,故再次向贵关咨询:国务院此政策应在哪个机构具体办理项目备案等减免税手续?问题2:可能上次我没说清楚,我们原来是外资,现在转成内资,之前5年内购置的国内无法生产的进口设备按照外资企业的渠道已经办理免税,但该批设备也用于现在的重大专项,可否以现有重大专项同时申请已有设备的减免税,从而不用在外资转内资的时候重新补缴税?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问题1:厦门海关未接到国务院或海关总署下达的对国发(2006)6号的执行文件或配套文件,故无法答复应由哪个部门进行办理,如涉及科技项目,可否经由厦门市科技局了解有关备案情况问题2:由于所谓重大专项问题,海关未有相关文件可作为免税依据,因此无法对该类项目项下设备办理免税手续。如外资转为内资应先办理内资立项及减免税备案后,办理仍在监管期内免税设备的结转手续:对于经海关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继续享受免税;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则应办理征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