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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减免税设备结转流程和所需单单据?[111999]
问题编号:[111999]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结转流程和所需单单据?
问题内容:我公司在04年-09年分别从国外免税购进了四台设备,现要转给佛山的一家公司,转入方也是鼓励项目,我方具体该怎么做?都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另外我们还有几台设备是从国内购买的也要一并转到佛山,这些都需要怎么办理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建议您联系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