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1743]
问题标题:出口加工区之间深加工结转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老师您好! 关于出口加工区之间深加工结转问题,望给予授业解惑,感谢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但若是咱青岛海关两个出口加工区之间开展深加工结转能否也采用此模式? 出口加工区之间开展此项业务肯定得用海关监管车,且须参照转关方式办理,但是在出货量小,出货次数频繁的情况下,按照此种方式操作,报关费用加上运费等相关费用太过昂贵,比货值还要高,按照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不能参照转关方式的可以向转入或转出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由企业自行运输,请问此担保的金额如何确定?现两个出口加工区是否经提供担保后能让企业自行运输的模式?提供担保是向转出还是转入地海关提供? 出口加工区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本身具有加工的功能,只能作为转出方,出口加工区企业是否可以作为转入方呢? 还望关员老师给予解惑,不胜感激。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方式办理。除特殊情况外,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应比照转关运输办理;如不能比照转关运输方式的,经企业与主管海关协商同意,可由转入或转出企业向其主管海关提供不高于税款总额的保证金或保函,并将有关单证复印件送对方主管海关备查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以作为转入方,《办法》在第二条定义中就已明确“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