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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182395]

问题编号:[182395] 问题标题: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 问题内容:关员老师: 您好!我司为贵关辖区内一家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现对海关总署令第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理解,望关员老师予以解答. “ 第十三条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凭《申请表》和转出地卡口签注的《登记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1、 这里的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日内办结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是实际发货之日还是实际收货之日起30天呢? 2、另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的有效期是自双方海关批准备案之日起30天内,还是根据转出方账册或手册有限期来限定? 3、若我司在收发货之日起30天内没有办结报关手续(原因是我司出区产品不合格,对方在我司技术指导下返工后产品才合格,这才确定了实际发货的数量),对于此种情况我司应该如何处理(前提是我司手册或是账册没到期)? 4、《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结转手续。这种方式下若两个出口加工区之间开展此种业务这种“分批送货、集中报关”方式是否也适用于两个出口加工区之间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若适用,具休流程是怎样的? 以上烦请关员老师解惑之,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读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这次。1、第十三条规定中的“30日”,对发货方,是指实际发货之日起30日内;对收货方,是指实际收货之日起30日内。 2、转出企业自转入地海关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3、向现场海关说明具体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报关手续的原因,由现场海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重新办理《申请表》或在手(账)册有效期办结报关手续。 4、署令126号第二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所以该办法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如有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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