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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手册核销[145677]

问题编号:[145677]

问题标题:手册核销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有一本手册的有效日期是2011-5-10,请问,我司应该几月几日之前要去核销手册?若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核销的话,要怎么申请延期?请告知延期的具体操作流程,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延期的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提供如下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延期3个月以内(不含3个月)的,免于提供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关于备案合同延期的书面申请; 3.延期合同或协议; 4.延期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或第2次申请延期的,海关应下厂核查,核查结果同意办理延期的,还应凭《下厂核查报告》和《加工贸易合同料件库存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表6)办理;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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