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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免税政策依据确认

问题编号:[185211]
问题标题:免税政策依据确认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 您好! 我校为山东省人社厅直属的技师学院,通过世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采购了国外对开五色胶印机(税号8443131910)。该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由人社部牵头实施,我校为具体实施单位之一。目前中标合同已经签署,人社部正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鼓励项目确认书及包括我校采购设备在内的附表。 为确认该胶印机能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我校查到如下文件: 1)署税(1997)1062号胶印机(税号8443131910)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内;一旦我校取得了项目确认书,按该文件,即可免征进口关税; 2)财关税[2009]63号该贷款项目属于教育培训项目,我校又属于技术学院,在该文件附件1(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清单)的范围内,可到所在地海关直接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我校想请贵关确认, 1)以上政策作为我校申请免征该胶印机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政策依据是否充分?除此之外,该胶印机免税是否还有其他政策文件的限制? 2)在免税申请获批,我校取得征免税证明后,只要在有效期内申报进口,免表效力是否不受政策变化影响? 3)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以人社部作为项目牵头单位、我校作为具体实施单位之一的鼓励项目确认书(主管海关为贵关)和附表(进口设备清单,由人社部、我校和国家发改委盖章)后,我校是否直接向我校所在当地海关递交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和备案后的免税申请文件? 急盼回复。致礼!
答:1.根据署税(1997)1062号,贷款项目按照鼓励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办理海关减免税手续,即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贷款项目,在取得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后,海关需审核《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如进口设备在上述任意一个目录中列明,则不予免税。税号8443131910的胶印机不在上述两个目录列明范围,可以办理免税。 同时根据财关税[2009]63号,项目单位为“教育部门、高等院校、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培训、人才培养类贷款项目,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通常情况下,取得征免税证明后,只要在有效期内申报进口,免表效力不受政策变化影响,如政策调整时对该项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国家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中,贵校为唯一的项目实施单位,则可直接向贵校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手续;如涉及多家项目实施单位,且项目实施单位对应多个所在地海关的,则由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或其指定的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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