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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加工贸易海关验厂加工(原料存放)地点变动

问题编号:[180845]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海关验厂加工(原料存放)地点变动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上海的一家生产型企业,现一松江公司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外包给我们进行加工,再由该松江公司出口产成品。现松江公司已经办理相关海关备案手续,我司也办理了生产加工能力证明和递交了海关验厂申请。现如遇到以下两种情形,不知能否顺利验厂:1.我们办理的生产加工能力证明是A公司的,现由于A公司原定生产线工艺调整,我们可能需要将加工业务转至我们一全资子工厂B生产线生产。而A与B的管理层是同一套班子,产品也属一类,请问我们是否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直接申请海关去B工厂验厂,或者通过什么方法才能这样操作?2.如果A公司由于场地限制,我们将来料存放于全资子工厂B,生产时再由B运至A(因为AB相距很近)是否可行?希望老师予以解答,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1、请松江公司根据海关总署195号令第23-26条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申请;2、请松江公司向海关办理厂区外存放保税货物的申请。上述申请手续务必在行为实际发生前办理,经海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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