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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出口一年后退运[173191]

问题编号:[173191]


问题标题:出口一年后退运


问题内容:请教:货物出口一年后,因质量问题,客户要求将部分商品退运。问题:1、退运要求是原状进口,请问可以换包装吗?因为一部分商品合格,一部分不合格,所以包装肯定是要换了; 2、超过一年是要照章征税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需要提交国税部门出具的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的证明? 3、因质量原因退运,需要提交“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不良检验证明,请问对国外“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有无具体要求?合法注册的商检机构都可以吗?厂商出具的检测证明是否可以?多谢不吝指教!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退运可以部分退运。上述涉及的单证包括原出口报关单;退运协议;因品质规格退运时有资质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已经签发出口退税证明联的,提交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退运已补税证明(署令16号第七条规定)等单证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商检局即为“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或以现场海关的要求为准。如有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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