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0808]
问题标题:进口税金退回问题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去年,我们德国总公司发了一批货物给厦门的一家公司。当时收发货人签订的是DDP条款,因此进口税金由我们分公司替国外代为垫付。 现接到通知,当时缴纳的税金海关可以退回部分。但是也被报关行告知,海关会选择退回给纳税义务人,即厦门收货人。 想请教下老师,税金是一定要退回给厦门收货人的吗? 能否退回给我们公司或是德国公司? 如果可以的话,麻烦告知下相关的文件条例号,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海关税款退还给纳税义务人。这里是北京海关,具体建议联系主管海关退税办理部门,以其解释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