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6723]
问题标题:变更
问题内容:请教以下问题: 1.我公司(外商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增加,外商的出资比例也发生了变化,但项目用汇额度不变。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外经贸局出具新的鼓励项目确认书后,再到海关办理免税设备项目备案变更?还是直接办理主体变更即可?具体的程序是怎样的?在未变更之前,能否申请免税证明? 2. 用于生产鼓励项目项下的大型塑料硫化机(1200吨压力)是否属于《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是否现在所有类型的硫化机都(不)能申请免税证明了? 多谢不吝指教!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外商投资企业如需用增资部分进口设备,需去项目审批部门就增资部分出具项目确认书,海关凭以办理增资项目备案;原有的未执行完毕项目不需要作变更,继续执行完毕即可;塑料硫化机不属于《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