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85164000”[180832]
问题编号:[180832]
问题标题:关于“85164000”
问题内容:我司将出口一批家用电热蒸汽挂烫机(即现在商场里有卖的挂着烫衣服的那种),整机重量为6.2KGS,工作电压为AC220V,额定功率为1250W,水箱容量为1.0L。其主要部件由主机(内含铝合金加热器)、蒸汽喷头及其挂架、蒸汽软管、带滚轮底座、伸缩杆和带插头电源线等构成整体出口,配有毛刷和裤脚夹等附件。该商品是一种利用高温蒸汽对平放或悬挂的衣服、窗帘或地毯熨烫和消毒的家用型电热器具。其工作原理为:通电后,主机内加热器把水箱内的水加热,产生具有一定压力的高温蒸汽,并经蒸汽软管引至喷头后对准衣物喷射,灼热水蒸汽不断接触衣物和布料,软化其纤维组织,通过手动“拉”、“压”衣服或布料,配合使用毛刷和裤脚夹等附件,以达到平整和消毒的目的。有人认为虽然其名称不同,但其功能与家用电烫斗的一样,都是熨烫衣物,所以应该归入85164000(电烫斗)项下。有人认为虽然它们都是家用熨烫衣物,但从外观、部件组成和使用方法上都有明显差别。另,细看品目85.16的商品范畴,该品目项下的具体列名商品均为特指的,而非泛指。类似商品归类差异如:电饭锅(税号85166030)与电压力锅(税号85166090),或者电热咖啡壶(税号8516.71)与电热水壶(税号85167990)。所以家用电热蒸汽挂烫机应该归入85167990项下。恳请海关人员指导该家用电热蒸汽挂烫机应该如何归类?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8516.7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