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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暂时出口货物超期

问题编号:[181601]

问题标题:暂时出口货物超期

问题内容:您好:我的一票货物,暂时出口的,办理了两次延期,现在超期了,怎么处理?会有处罚吗?处罚依据是什么?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57号令)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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