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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出口加工区监管办法条文理解[177826]
问题编号:[177826]
问题标题:出口加工区监管办法条文理解
问题内容:尊敬的老师,您好! 有关《出口加工区监管办法》第六条:“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这条条文所指的“一般贸易”是理解为:加工区区内企业不能从区外或者境外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申报进、出口货物?还是理解为:只指加工区的区内企业相互间不能开展“一般贸易”的业务?十分感谢老师您的解释!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出口加工区监管办法》第六条所提到的“经营一般贸易业务”与留言提问中的“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还是有区别的,其主要是指区内企业不得从事与加工出口无关的进出口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