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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舱单管理办法》执行疑问

问题标题:《舱单管理办法》执行疑问

问题内容:
1. 舱单变更管理, 第三十条(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时, 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仓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问题:传输时限指什么? 因为在第九条提到‘集装箱船舶装船前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 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前向海关传输
2. 第三十一条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运输时限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问题:我司的进口货物会在船到港3天前需更改提单的收货人信息, 或分单。我司的舱单更改是否属于自由变更,如何操作?是否有罚款?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
一、根据舱单管理办法规定,传输时限是海关要求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规定格式、规定内容的原始舱单数据的时间要求与限制,具体可参阅第九条规定。舱单传输人在进境货物、物品抵达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的是原始舱单其他数据(请注意,是原始舱单其他数据。即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必须根据第九条规定的时限传输,其他数据可在抵港前补充申报)。
二、区分自由变更和依申请变更舱单数据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根据传输时限。对所述情况,应根据第九条的规定,按运输工具申报时申报的境外装货时间及到港时间具体分析,确定是否适用自主变更。
三、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对未能准确传输数据的,海关不予出发。对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超时或未能准确传输数据的,海关酌情从宽处罚。2010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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