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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边境贸易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五大变化

边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早在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已出台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近期,又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以下简称边境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规定,在境内指定地区的出口企业通过指定口岸出口至列名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可享受退(免)税政策。同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78号),其政策调整变化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边境贸易界定的前后区别
  根据财税[2010]26号文件中所表述的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是指在陆地边境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通过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一项贸易活动。它与原政策规定的区别是,首先增加了一般贸易的经营项目,这在以往规定中是没有的。其次,表明了陆地边境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发生贸易交易均可申报退(免)税。第三列名了从事边境贸易的地区,以及指定了出境口岸仍至毗邻国家。
  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变化
  新政策明确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的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凡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 贸易方式 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 出口退税 政策,取消了原政策中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进行贸易交易享受 出口退税 的规定。此处,需要注意新政策中所指的全额退税,是讲通过计算得出的退税额不在按原规定中折算比例后的金额退付。例如,原政策中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应退税额是按实际计算的退税额乘以70%后来进行退付的,新政策是按实际计算的退税额来退付企业。
  三、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列名范围
  在新政策中的指定口岸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边境口岸。它在原云南省边境贸易为基础的前提下,扩大了贸易出境口岸与临国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陆地口岸:
  1、内蒙古自治区:室韦、黑山头、满洲里、阿日哈沙特、额布都格、二连、珠恩嘎达布其、满都拉、甘其毛道、策克。
  2、辽宁省:丹东、太平湾。
  3、吉林省:集安、临江、长白、古城里、南坪、三合、开三屯、图们、沙坨子、圈河、珲春、老虎哨。
  4、黑龙江省:东宁、绥芬河、密山、虎林、饶河、抚远、同江、萝北、嘉荫、孙吴、逊克、黑河、呼玛、漠河(包括洛古河)。
  5、广西壮族自治区:龙邦、水口、凭祥、友谊关、东兴、平孟、峒中、爱店、硕龙、岳圩、平尔、科甲。
 6、云南省:猴桥、瑞丽、畹町、孟定、打洛、磨憨、河口、金水河、天保、片马、盈江、章凤、南伞、孟连、沧源、田蓬。
  7、西藏自治区:普兰、吉隆、樟木、日屋。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爷庙、乌拉斯台、塔克什肯、红山嘴、吉木乃、巴克图、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都拉塔、阿黑土别克、木扎尔特、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卡拉苏、红其拉甫。
  (二)接壤毗邻国家
  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
  在以上列名口岸地区及出境至接壤毗邻国家从事的贸易均在出口退(免)税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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