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4860]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转内销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
问题内容:您好!我们是一家水产品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料件,由于市场等原因没有合适价格现在想内销,原料的原产地是智利,品名是马哈鱼,听说如果提供原料原产地证是可以有关税减免税政策的,但象我们这样以进料加工方式办理的进口再转内销补税的话还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吗?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海关保税监管货物转内销时,进口人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等单证,海关经确认货物与原产地证书上列明货物一致,货物运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条“直接运输”规定,对有关货物给予相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