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3615]
问题标题:货物原船退运清关手续办理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您好:我司于7月15日出口至印尼泗水港一个20尺货柜货,预计8月2日到达目的港,但是在7月31日左右国外客户拒绝付剩余70%余款,所以在协商不成后,我司决定货物办理退运。经过我司于船公司联系,最后确定货物在泗水港并未卸船,而是直接原船运回。船于8月4日驶离泗水港,预计8月19日到达青岛港。 货物并未由收货人接触,所以船公司提单号,箱封号都没有改变。这一点船公司可以出证明我司为原船运回,并未卸货。 我的问题是:货物到达青岛后,我司应该如何向海关申报退运手续,需要提供什么单据?是否有相关流程或文件规定。请协助予以回复。 敬礼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4561”,简称“退运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如你司货物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应照章征税入境。退运进口时,应向海关提交1.原出口货物报关单;2.双方的退运协议;3.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退运货物,应提交国税部门出具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的证明。4.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按规定应予检验检疫的退运货物,凭入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如有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