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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不作价设备[174199]

问题编号:[174199]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


问题内容:关员你好,我司前身是来料加工厂,2008年底转型为独资企业。我司现在还有一批尚在监管期的不作价设备。按今年海关总署7号公告,我司准备把此批不作价设备全部转入独资企业作为投资额出资处理。但我司在整理资料时发现有一票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打成了:加工贸易设备(0420),正确应为不作价格设备(0320)。报关日期是2008年7月,是我司前身来料加工厂以不作价手册申报进口的。现咨询主管海关凤岗办事处,他们的答复是只能按7号公告执行,即这份报关单不能做为出资处理。请问: 1.我司该如何处理这份报关单所列设备?有何补救措施? 2.我司是否可以提前解除,补交相应进口税金及证件后再作出资处理? 3.此种情况下解除监管,完税价格如何计算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7号,在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已由来料加工厂整体转型为法人企业的,对已结转到法人企业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准予作为投资处理,免予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不作价设备须符合“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条件,公司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减免税时,须向海关提供符合规定的报关单等单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海关无法予以办理相关减免税审批。对你公司所遇情况是否能提前解监处置,请询加贸手册管理部门;对解监后能否作为出资对待,请询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完税价格公式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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