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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进料加工产生边角料[140185]

问题编号:[140185]

问题标题:进料加工产生边角料

问题内容:海关总署令111号 第三条 之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问题:边角料内销申请补税时,要向所属海关递交申请资料:销售边角料的发票和清单,但是只有先销售了,才会有增值税发票,这种操作,是不是违反了署令规定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销售“的规定。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一)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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