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4261]
问题标题:关于东盟原产地(Form E)第9栏FOB价格的咨询
问题内容:尊敬的黄埔海关专家: 我司是开发区企业,因业务需要,需经第三方从东盟进口食品原料,详细如下: 1、贸易途径(属三方贸易): 马来西亚生产商 卖给——〉新加坡出口商 卖给——〉我司 2、运输途径(直接运输)):马来西亚(海运)——〉香港中转——〉穗港码头 我司用“新加坡出口商”的发票、装箱清单报关。由于涉及第三方发票,根据总署199号令,“马来西亚生产商”在申请Form E时,需在Form E第13栏选择“第三方发票”,并在第10栏填入“第三方(新加坡出口商)的发票号及日期”。对于第9栏FOB价,由于涉及最终销售价格此商业机密,“新加坡出口商”希望此栏填“马来西亚生产商”卖给“新加坡出口商”的FOB价格(而不是“新加坡出口商”卖给我司的的FOB价格)。由于总署199号令对此FOB价格没有明确规定, 而且,海关是根据CIF价格征税,因此,需咨询贵关,FORM E填此FOB价格(“马来西亚生产商”卖给“新加坡出口商”的FOB价格),会否影响享受东盟优惠税率? 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马来西亚生产商”在申领原产地证书时可以在第9栏填写“马来西亚生产商”出售给“新加坡出口商”的FOB价格。请你司在该产品申报进口时,向申报地海关提交书面材料,对申报价格与原产地证书FOB价格不符的原因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