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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原产地来源证[157129]

问题编号:[157129]

问题标题:原产地来源证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你好!我公司是来料加工企业,需从香港散装进口聚酰胺-6,6切片/未改性(HS 39081011,海关对该料针对某些原产国征反倾销税),因供应商是贸易商,一批货只有一个原产地证但要卖给多家客户,我们只是其中的一家.所以我们无法拿到原产地证.现请问: 1,我司能否提供由香港认证机构如香港总商会出具的原产地来源证代替原产地证向海关申报? 2,如果不行,我们需在报关单上备注: 企业进口时未提供原产地证书,如有内销,同意按反倾销税最高税率征收.那么我司在合同核销时的边角料征税是否要征反倾销? 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外贸知识

答:根据海关总署2001年9号公告,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对于直接从被诉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厂商进口被诉倾销商品的,还必须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对于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的,也应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确实无法提交时,向海关提交的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上必须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对不能提交有关单证或进口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被诉倾销产品的价格低于协议参考价格,海关认定应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的,在产品因故内销时海关按审定的原进口料件的价格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请向进口地海关提供原产地证原件予以验核,如无法提供原产地证原件,由进口地海关根据2001年9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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