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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有关货物退运[160679]

问题编号:[160679]

问题标题:有关货物退运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司的货物从厦门运到波兰的格丁尼亚,现因格丁尼亚客人拒付货款,我司要将货物退运回厦门,退回后不提货,而是要再发往波兰的格旦斯克的另一客人,请问海关的负责人,这样在海关方面是否会产生什么费用或税收,及是否要提供什么资料.希望能尽快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一、“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原出口报关单、出口装箱单,以及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等。退运货物申报时,除了正常报关需提交的资料外,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除上述提供资料外,如按规定应予检验检疫的退运货物,贵公司还需提供入境通关单。二、出口退运货物复运进境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因品质或规格原因被退运;(2)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被退运;(3)原状退运进境。若贵公司无法满足相关条件,则无法免征相应税款。以上答复供参考,具体执行请以现场的实际审核操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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