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4326]
问题标题:续[174278]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承揽企业是否一定要在海关注册备案?
问题内容:你好,多谢海关的回复。但我仍不太明白回复中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规定,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外发加工的承揽企业无须在海关注册备案。”中的前面提到“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和外面的“外发加工的承揽企业无须在海关注册备案。”2者应该如何理解?关键就是承揽企业要不要在海关注册备案,取得海关编号?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是指企业申请外发加工时,需向主管海关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并非指需要在海关注册备案,取得海关编码。所以,外发加工的承揽企业无须一定在海关注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