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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剩余料件处理问题[120380]

问题编号:[120380]

问题标题:剩余料件处理问题

问题内容:你好!昨天咨询了编号为[120299]的问题,很快得到贵司回复,表示感谢!在昨日咨询的基础上,想进一步确认下述三个问题。 1.贵司所回复的处理方式(主管海关以“后续补税”的方式征税处理,或者办理放弃手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该问题我们也已经与主管海关联系,得到的答复是“向海关说明情况后,结转至下个加工贸易手册,少进原材料即可”,但是,“该处理方式是一种通融的处理方式,并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知道这样做在上级海关看来是否真的可以? 3.我们能否采取调低单耗的方式来慢慢消耗库存原材料呢? 盼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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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1、由于尚未核销的手册中不包括以前例年生产多余的料件,因此无法按正常的渠道进行处理。由于之前的手册已经核销结案,如果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的话,需要将你公司这些情况移交稽查部门或缉私部门处理。因为你公司未及时向海关办理相应的手续。2、对于主管海关所提到的结转至下一个手册,由于尚未核销的手册中不包括以前例年生产多余的料件,如何结转、如何报关的问题是否考虑到了。3、根据《单耗管理办法》,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单损耗。如果按照你公司所提的“采取调低单耗的方式来慢慢消耗库存原材料”,理论上的确可行,但仔细推敲,也不就是从另一方面违反了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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