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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ECFA的减免税是否适用于三角贸易[171014]

问题编号:[171014]


问题标题:ECFA的减免税是否适用于三角贸易?


问题内容:比如大陆企业与日本企业签署销售合同,日本企业与台湾企业签署销售合同,而货物直接由大陆企业发往台湾企业(或者相反,大陆企业与日本企业签署采购合同,日本企业与台湾企业签署采购合同,货物直接由台湾企业发往大陆企业)的情况下能否享受ECFA的减免税?网上看到很多新闻说2011年5月24日起ECFA的优惠待遇扩大到三角贸易,台湾方面也有正式的表态,大陆方面有没有出台正式的文件或者有正式的表态?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进口货物享受ECFA税率优惠的条件,一是规范申报,二是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三是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具体规定请参照《署告2010年第90号》、《署令第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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