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7411]
问题标题:原减免税设备现准备出售的补税问题
问题内容:在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出售的话,需要补交的关税和增值税应该如何计算,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报关员考试网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计算完税价格第四十五条 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 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 —————————] 监管年限×12 完税价格确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计算关税和增值税。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 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关税税额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X增值税税率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