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1503]
问题标题:两种免税设备退运价格申报问题
问题内容:你好!咨询两种免税设备退运价格申报问题 1:不作价设备,现因市场需求变化需要退运出境(尚在监管年限内);由于已使用一定时间大致尚有五成新的样子,请问我司在申报退运出境时可否按折旧后的价格申报(比如原进口新机10000元/台,现五成新旧机申报价格为5000元/台) 2:减免设备,现因市场需求变化同样需要退运出境(尚在监管年限内);由于已使用一定时间大致尚有五成新的样子,请问我司在申报退运出境时可否按折旧后的价格申报(比如原进口新机10000元/台,现五成新旧机申报价格为5000元/台),谢谢!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39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第二十七条: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以上是出口价格审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