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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厂区外租用仓库[171947]

问题编号:[171947]


问题标题:厂区外租用仓库


问题内容:您好!我们是中山市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我司目前正筹建新厂中,预计明年搬迁,预期产量将扩大一倍以上。为了应对我司明天搬迁过程中生产业务停顿会影响供应,我司拟在今年(搬迁前)多进料(包括保税料件)生产备用,我司原有料件仓与成品仓估计存放不下,我司拟在公司附近租用一个普通仓库(非保税仓库)以备临时存放。请问:我们租用这个普通仓库是否要向海关申请?需要什么条件要求?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为此,贵司租用普通仓库存放保税货物的,须向海关申请。具体请向主管海关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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