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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资料变更事宜[172071]

问题编号:[172071]


问题标题:关于资料变更事宜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因业务需要变更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增加了“加工”2字。请问我司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需要重新变更吗?如需重新变更,需要准备什么资料?盼复,谢谢!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 你好!你公司需要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一)填写《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出资者情况登记表》(详见http://gongbei.customs.gov.cn/拱北海关/下载中心/);(二)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此表背面需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名后双面复印);(三)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 已变更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已变更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六)工商局核发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凡涉及以上证件证面内容变更的,企业均须在办理完相关部门的变更手续后再向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涉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二份);(七)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变更批准文件(含附件)原件二套及复印件一套;(八)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二份;(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原自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以上所指复印件,海关验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咨询电话:珠海0756-2133221-6185;中山 0760-88666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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