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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进料加工征收保证金[169214]

问题编号:[169214]


问题标题:进料加工征收保证金


问题内容:海关领导:听说现在海关对经营单位与加工单位不是同一家企业的进料加工业务都要征收保证金,也就是说除了生产企业可以免征保证金业务之外,外贸公司都要征收,请问是否属实?若属实,请问海关征收保证金的依据是什么?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第六条规定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第十条 第二款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74号)第八条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如需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备案进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7年第44号关于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第二条 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如有未竟事宜,请直接与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就相关问题沟通。青岛海关总机0532-82955112转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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