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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不作价设备的定义[141198]

问题编号:[141198]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据海关总署(1998)外经贸征发第383号文规定,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既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要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请问现有外商A企业,和在中国投资的B公司和C公司这三个公司,B从A购入原材料并向A指定的C公司提供深加工结转的产品,C将最终产品出口国外。A同时提供给B不作价设备生产这些产品。这样符合不作价设备的使用吗?可以背不作价设备手册吗?A,B,C为各自有独立法人代表的公司,为上下游关系。急盼答复!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A企业按你司所述属于中国境内法人,则不属于上述文件中规定的不作价设备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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