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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进境修理物品的复运出口报关[167559]

问题编号:[167559]


问题标题:进境修理物品的复运出口报关


问题内容:您好!对于承揽的国外设备进境修理业务,以“修理物品“的方式申报进口,如果维修完毕,复运出口时该怎样申报: 1、如需要办理退税,维修费该怎样申报,填在报关单的哪一栏内?是否需要与设备的货值合并,还是各自填列? 2、出口申报时,是否需要出口收汇核销单? 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本监管方式代码“1300”,简称“修理物品”。出口报关时,修理费在报关单表体栏另列一项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的规定,修理物品属于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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