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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关:出口合同中单独列明的有卖方承担的佣金为何还要征税15%的出口税

问题编号:[152646]

问题标题:出口合同中单独列明的有卖方承担的佣金为何还要征税15%的出口税?

问题内容:首先,感谢贵关对我们公司出口的大力支持。现有一事想向贵处咨询: 我公司在今年3月底与韩国客户签订2000吨萤石粉出口合同(税则号2529.220000)。该产品在出口时国家要征收15%的出口关税。 我公司为卖方。出口价格为CFR仁川 600USD/T,其中含60USD/T的给国外中间商的佣金,该佣金在出口合同中进行了单独列明,我公司将在收到国外客户的全部货款后将佣金支付给国外的中间商。 为此,我司在出口报关时向某海关进行了如实申报。但是,在我们向海关进行出口申报时,该海关认为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其释义第44条的规定(简称审价办法及释义),认为这个佣金也应该征15%的出口税。 其理由是我公司这一行为与第44条的详细司法解释一致,不符合不征税的情况。 我们想了解的是:我们的各项行为完全符合(审价办法及释义)第44条的规定----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由卖方承担的佣金可以不计入完税价格。海关解释是否正确?如果其解释正确,那什么样的佣金可以不征税?谢谢。 我公司联系方式:湖北省五矿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缪奇电话:027-85774155,85773811 传真:027-85773888,85803810 手机:18907134731. 邮箱:[email protected]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武汉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42条: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有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以及《审价办法》第43条: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从咨询内容来看,若贵公司出口合同签订出口价格为CFR600USD/T,卖方按600USD/T收取全部货款后再另行向卖方代理人支付佣金60美金/吨。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承担的佣金60美金/吨与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无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无需考虑佣金支付情况,而是以卖方向买方收取的600USD/T的货款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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