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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船舶吨税免征、延期[166324]

问题编号:[166324]


问题标题:船舶吨税免征、延期——海事部门的证明文件


问题内容:依据国务院610号令第11条,办理修理、终止运营的船舶的吨税免征或延期,需要海事部门的证明文件。实际办理该类业务时,海事部门拒绝出具该类证明文件。理由是:一,在港有修理、终止运营行为的船舶也同时在海关的全方位、自始至终的监管之下,海事部门对船舶的监管重点在安全和防污,除此外的任何行为(含货物装卸行为)和时间长短不属其监管范围。二,海事部门从来未对任何对象签发或出具过关于船舶修理、终止运营的证明文件,目前海事部门尚无关于签发或出具此类文件的任何规定。 对此,很多船东反应强烈,但也很无奈,期盼有个弥补的办法。 恳请海关对此酌情研究。盼复!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非常感谢您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10号)第十一条规定 符合该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该行政法规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鉴于该文件已经有明确规定,建议你司与海事部门进行进一步联系沟通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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