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中新自贸协定减免问题
问题编号:[102814]
问题标题:中新自贸协定减免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从新加坡进口“钛白粉HS:32061110”,原来使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FORM E》进行减免,现出口方不能出具FORM E,改出《中新自贸协定CSFTA》,请问: 1.是否《东盟协定》减让表的所有货物都可以改用《中新自贸协定》进行减免?我司进口的钛白粉货物如改用《中新自贸协定》是否仍可享受零关税? 2.我司报关使用的发票是日本总部出具,而《东盟协定》原产地证是由新加坡分公司或新加坡生产商直接开出,请问海关能否接受第三方发票的报关减免?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建议您提供相关资料联系口岸海关(或企业主管海关)咨询。参阅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署令〔2008〕178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