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6598]
问题标题:原产地证书,中转香港时办理‘无加工证明’需注明新旧封条号。
问题内容:你好,现在接到现场海关的通知,说从2月27日开始,经香港中检换柜的货物,在办理中检时,需由中检注明原柜号,原封识号和新封识号。因为我们的货物都是以散货形式进口,在香港需拆柜与其它公司拼柜到黄埔海关,但我们已咨询了香港中检,他们说在中检时只会写上原柜号,新,旧封识号在实际操作中是没办法写的,因为他们认证时,船公司还没确定具体配哪个新柜。而我们在报关时也提供了头程和二程的提单,上面已经是有齐,新旧柜号,新旧封识号等资料,但海关在审核产地证时说这样不接受。 以上既然是海关的的统一要求,为什么海关不直接要求中检公司呢?反而是只通知企业,但最终两边都不受理,而让企业来承受享受不了原产地优惠和在香港中检时产生费用的损失?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已将咨询中所述情况向总署原产办反映,正在研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