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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进口原料退运退税问题[163073]

问题编号:[163073]


问题标题:进口原料退运退税问题


问题内容:我司进口化工原料颗粒(假设名A,型号B)。由于国外发货方错误,货物中有一托盘型号不符(假设名A,型号C)。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将错发的型号按原型号(假设名A,型号B)退运。因该项货物未做抵扣,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中。海关进口科认为应该按(假设名A,型号C)退运;而海关出口科认为应该按(假设名A,型号B)退运。由于两个科意见不同,关税和增值税一直未能退回。请问:退运错误进口的货物,是按实际型号报出口,还是按进口报关单型号报出口。我司出口时候已按出口科要求规范填写的报关单。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总署124号令第61条规定,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至于报关单填制问题,因你司说明不详,不便网上答复,请直接致电0532-8295552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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